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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强强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强强。委托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亚平,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强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强以已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王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妍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