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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责人丁丰华,行长。被执行人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礼,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扩军,经理。被执行人邬淑平,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0号执行裁定书、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7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淑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智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淑平的收入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