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藤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钊新与林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张钊新。被执行人林世伟。申请执行人张钊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林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世伟进行了“四查”,即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林世伟在藤县藤州镇同乐街同乐花园1号楼B6有房间一套(产权证号为:藤房权证藤城字第××号),但该套房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步信用社,债权数额为25万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套房。因抵押权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步信用社没有向本院主张同意处理该抵押房屋,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藤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