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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雪栋与沈苗、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章雪栋。被执行人沈苗。被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章雪栋与被执行人沈苗、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章雪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或滞纳金、案件受理费732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8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沈苗、王燕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沈苗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九龙路华龙公寓2幢504的房产在审理中查封。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沈苗已经自行向其履行了案款5000元,并承诺会及时还款,申请法院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沈苗名下的房产,同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雪栋如发现被执行人沈苗、王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