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瑞玲与李国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玲,李国明,李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高瑞玲,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告高瑞玲之子。被告李国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桂珍,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瑞玲诉被告李国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高瑞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高瑞玲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