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术芬与庞玉飞、董继库、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芬,庞玉飞,董继库,崔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术芬,女被告:庞玉飞,男被告:董继库,男被告:崔桂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芬与被告庞玉飞、董继库、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振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