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欣与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戴欣。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委托代理人:吴兰英。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洋。被告: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南道。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映辉。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朝梁。原告戴欣诉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艳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闻婉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