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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美如与王新元、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如,王新元,李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金美如。委托代理人王边国(特别授权),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久根(特别授权),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元。被告李秀芳。原告金美如与被告王新元、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李来忠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美如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边国、陈久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元、李秀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美如诉称,被告王新元、李秀芳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共同经营如皋市鑫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两被告于2014年初起,一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400元、244800元、11500元、118000元,共计借款624700元,并出具相关借条。上述四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6247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王新元、李秀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向原告借款2504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金美如人民币贰拾伍万零肆佰元整(¥250400)借期玖个月。借款人:王新元李秀芳2014年3月21日”。2014年4月28日,被告李秀芳向原告借款2448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金美如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244800)借期8个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归还。借款人:李秀芳2014年4月28日”。2014年6月12日,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金美如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正(¥11500)借期陆个月借款人:王新元李秀芳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22日,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金美如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借期陆个月。借款人:王新元李秀芳2014年7月2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新元、李秀芳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索款无着,遂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被告王新元与被告李秀芳于1994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借条四份、结婚申请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金美如借款250400元、11500元、118000元,合计379900元,并约期还款,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应当按期足额偿还原告金美如,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应当负本起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李秀芳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44800元,并约期还款,被告李秀芳应当按期足额偿还原告。该笔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新元应当与被告李秀芳共同偿还。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偿还借款624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原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元、李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美如借款624700元。被告王新元、李秀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王新元、李秀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