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明强诉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强,常作林,高素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付明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常作林,男,193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高素芳,女,1936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强诉被告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