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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明强诉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强,常作林,高素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付明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常作林,男,193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高素芳,女,1936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强诉被告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