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川宁申请执行赵顺亮、许玲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川宁,赵顺亮,许玲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何川宁,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赵顺亮,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许玲茹,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何川宁申请执行赵顺亮、许玲茹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同意被执行人将属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两套,共计作价135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川宁所有。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两套房屋共计作价135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川宁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何川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何川宁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德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