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孙某,务农。被告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