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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腊腊与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腊腊,李火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43号原告:方腊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火金,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方腊腊诉被告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腊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腊腊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腊腊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腊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