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腊腊与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腊腊,李火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43号原告:方腊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火金,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方腊腊诉被告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腊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腊腊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腊腊撤回对被告李火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腊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