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刑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天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天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338号罪犯彭天祥。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射刑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天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3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射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赃物继续追缴。2013年1月17日,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彭天祥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天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