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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小龙,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孩。被告原系军人,退役后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济条件较好,但对家庭、对原告和孩子吝啬、苛刻,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请求在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下分割财产。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军区雁乐苑4号1201室楼房一套,被告自主择业费及原告保险费170000元,共同存款及债权不详、无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原被告之间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加之孩子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25日在甘肃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一份、复原专业费结算表一份、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基金支付表一份、夫妻双方房屋归属权协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未能处理好家庭矛盾,况且被告在庭审中态度诚恳,极力挽回这段婚姻。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