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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然与恒广恒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然,恒广恒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129号原告赵然,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恒广恒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写字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帅,董事长。原告赵然与被告恒广恒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然诉称,我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公司,直至2015年4月13日,公司因办公地点租金而停止正常上班。2015年5月份,我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法人张帅,他多次承诺停业期间算我及其他员工正常上班,工资照付。2015年5月15日,我通过电话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寻找新工作。自我正式入职至解除合同,19个月间,被告公司从未给我上缴过社保金共计19864.12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缴2013年11月-2015年5月期间的社保金19864.12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审查,原告赵然与被告恒广恒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原告赵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