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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亮娣与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亮娣,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吕亮娣,女,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开发区二路5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玲,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亮娣与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亮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亮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亮娣负担。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