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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蓝秋芳与厂州市海珠区茗园餐厅仲裁2015执34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秋芳,广州市海珠区茗园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05号申请执行人:蓝秋芳,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万寿村委会文村42号。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茗园餐厅(已注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18--20号首层东北面。经营者:肖锦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5]6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厂州市海珠区茗园餐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茗园餐厅的经营者肖锦荣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10328元(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