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执民字第18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与浙江通达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通达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浙江通达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通达机械有限公司,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陈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上执民字第1822-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代表人:王祖康。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威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兴元路517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弟。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弟。被执行人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雷。被执行人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华。被执行人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圣。被执行人陈忠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浙江通达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通达机械有限公司、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陈忠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借款等1581265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3212.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反光膜复合机THF1320两台、热复合压花机THF1320型一台、反光膜复合机带下烘箱一台、反光膜涂布机THF1320型两台、反光膜复合机THF1320型两台、反光膜植株机THF1320型两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