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商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飞帅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飞帅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优诺针纺有限公司,王燕,梁琪,谢方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64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徐金夫。委托代理人:毛盈佳、王小凤。被告: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被告:绍兴市飞帅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被告:绍兴县优诺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宏祥。被告:王燕。被告:梁琪。被告:谢方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告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飞帅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优诺针纺有限公司、王燕、梁琪、谢方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