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法执字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山松林与被执行人孙连起、魏秀英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松林,孙连起,魏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213号申请执行人山松林,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孙连起,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魏秀英,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松林与被执行人孙连起、魏秀英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