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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姚博山与李欣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姚博山。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辉。第三人邯郸市华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83号。被告李欣辉及第三人邯郸市华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李慧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博山诉被告李欣辉、第三人邯郸市华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博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博山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博山承担。审判长张大为人民陪审员马志景人民陪审员宁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崔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