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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传梅与张光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3号申请人王传梅,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瀼渡镇重岩村*组*号。申请人王传梅申请宣告张光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传梅诉称,张光珍是申请人的母亲。2008年2月6日,张光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之后,申请人多方查找,均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为妥善处理张光珍的有关事宜,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光珍死亡。经查,张光珍,女,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重岩村3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806265546,系申请人王传梅之母。张光珍因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8年2月离开住所,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多方查找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寻找张光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光珍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重岩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传梅系张光珍的女儿,已成年。张光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王传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光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光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丁凡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