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杨志强、曾耀荣、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复字第13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浙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宗坤,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今朝,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曾耀荣,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申请复议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执裁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书均赋予了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无期限的复议申请权。���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1日、2013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审查,剥夺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权,程序违法。且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对异议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是否对(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206号、第206-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复议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执裁字第18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