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