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立新诉乔爱莲、闫玉香、加宝香、潘红军、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乡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王立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加百顺被告:乔爱莲,女,汉族被告:加宝香,女,汉族被告:闫玉香,女,汉族被告:潘红军,男,汉族被告:郭为民,男,汉族原告王立新诉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云霞、阎丽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尉涛林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加百顺、被告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郭为民、闫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乔爱莲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分,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自愿作为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5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乔爱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500元;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告王立新与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两份、借据两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潘红军辩称:我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这笔借款是乔爱莲借的,我和加宝香、闫玉香、郭为民四个人为其担保。原告所述该笔借款的时间、本金数额、约定利息都属实。我不同意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乔爱莲由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担保向原告王立新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月利息为2.5分,被告实际按3分的标准结付利息,共结付21000元。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书写的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立新依约给被告乔爱莲提供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2.5分,实际履行利息3分,均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6500元,因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乔爱莲担保,双方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郭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立新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支付的21000元,利息从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乔爱莲、加宝香、闫玉香、潘红军、郭为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乔爱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爱芳代理审判员 薛云霞代理审判员 阎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尉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