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林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159李某某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卡森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童元新,董事长。被告:周某某,男,35岁,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址不祥。被告:胡某某,女,30岁,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