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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郭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