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郭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