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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林富诉沈阳市房产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林富,男,汉族。上诉人黄林富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受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12月28日向被上诉人递交的申请书,经与上诉人确认,上诉人一审诉求系要求被上诉人对该申请书给予答复。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2、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