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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晏友华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友华,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友华,男。委托代理人黄江燕,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委托代理人陈文学,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晏友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江燕,被上诉人李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退还上诉人晏友华。审 判 长  赵绕全审 判 员  甘 峰代理审判员  李 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