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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陕A8****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沿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路十字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5.5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醇浓度为115.55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扬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