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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