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