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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小容诉被告宋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容,宋正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梁小容。被告宋正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容诉被告宋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正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正川的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梁小容负担。审 判 长  何长彬审 判 员  刘习羽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