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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山城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城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山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山城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还给原告青海铸恒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审判员  赵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积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