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王绪水,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益奎,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村综治委员,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忠明,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有偿使用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用于建设旅游用品、帐篷、服装加工等所需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项目。经查该土地原为可耕地,后承包给村民由村民种植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续”。被上诉人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供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据,并称没有审批手续,因此被上诉人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占用该村土地及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将诉争土地交于被上诉人山东德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村民委员会是按有效合同提起诉讼,而二审审理期间无法对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 玉代理审判员 陈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