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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幻诉被告刘鹏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幻,刘鹏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孟幻,女,住承德市大石庙镇。被告刘鹏吉,男,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幻诉被告刘鹏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幻撤回对刘吉鹏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