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广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英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广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英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珠海市广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林文。委托代理人:曾超莹,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曹英纯。被告: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曹英纯。被告:曹英纯,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广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英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999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诉保字第0707),同意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999万元为限,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以人民币999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英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妙颜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