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冬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冬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滨街63号。法定代表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凤,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旭,该公司员工,(未到庭)。被告付冬蕊,(未到庭)。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冬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泽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冬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至今未全额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24个月的物业费人民币276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书,业主满意度调查表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被告付冬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原告与天津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天津宝利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汉沽海悦蓝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80元/㎡,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0.60元/㎡并于每月30日前交纳;如逾期,按每天应交纳物业费的万分之十交纳滞纳金;合同期限为自2008年9月12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被告系汉沽海悦蓝庭小区×号楼×门××××室的业主,建筑面积82.13㎡,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在办理该房屋入住手续时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已知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并承诺遵守。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24个月未缴纳物业费人民币27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确认并承诺遵守,该合同对原告和被告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该诉讼权利的放弃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冬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24个月的物业费人民币27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婧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