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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品琴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44号罪犯郑品琴,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品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204.83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8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蒋媞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王孟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品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品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品琴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品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品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品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品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