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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宗辉、卢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宗辉,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宗辉,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卢艳,女,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5)第17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周宗辉和卢艳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1月10日作出征收周宗辉和卢艳社会抚养费730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5年2月10日前交纳。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该案件超过执行期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5)第17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超过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5)第17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