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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葵民与广西恒优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梁葵民。被执行人广西恒优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古潭乡育英村。法定代表人陆春妹。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恒优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古潭信用社有12×××56、12×××77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广西恒优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古潭信用社12×××56银行账户上的元、12×××77银行账户上的元到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划拔后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冻结限额为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黄远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