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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英诉被告于士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XX,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于XX,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