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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艾玲与杜从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艾玲,杜从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周艾玲。委托代理人张传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从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10楼。代表人王焕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庆,本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周艾玲诉被告杜从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艾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艾玲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