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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93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杨明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审 判 员  姜 红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