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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坤、向克秀与李刘军、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坤,向克秀,李刘军,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罗坤,男,1991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向克秀,女,1928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李刘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司机,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罗坤、向克秀与被执行人李刘军、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且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向2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