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学伟与管延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伟,管廷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胡学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管廷江,男,汉族,现住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伟与被告管延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学伟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相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