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小丽、王传波与王传波、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丽,王传波,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朱小丽。被告:王传波。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卸兔。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丽诉被告王传波、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