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隆兴达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795号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静波。委托代理人吴莉婷。被告晋江市隆兴达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甘大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隆兴达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晋江市隆兴达拉链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