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段某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崔淑霞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贾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