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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段某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崔淑霞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贾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