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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艳芬与魏荣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芬,魏荣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刘艳芬,女,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魏荣栋,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刘艳芬与魏荣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荣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芬撤回对被告魏荣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