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燕申请卜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卜坤,王顺,荣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卜坤,×××,住哈尔滨呼兰区。被执行人王顺,×××,住哈尔滨呼兰区。被执行人荣广禄,×××,住哈尔滨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兰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卜坤、王顺、荣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23,1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志刚 关注公众号“”